企业借钱给个人,个人无力偿还,企业怎么做账及缴税?
企业借钱给个人,个人无力偿还,企业怎么做账及缴税?
解答:
企业借钱给个人,就挂往来科目计入“其他应收款”。
企业为什么要借钱给个人?而且个人还无力偿还?——企业起诉了吗?如果起诉过,有申请强制执行吗?如果都没有的话,谁会相信这就是借款?
一些所谓的“避税”招数,税务总局早就有对策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对这部分借款,企业其他人员,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股东借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明确要求:“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依据上述规定,对于既是员工又是股东未归还的借款应视同分红,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员工未归还的借款应视同工资薪酬,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对于个人借款无力偿还,如果借款是无息的,或者也没有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的,是无法作为“坏账损失”进行税前扣除的。
因此,企业应重视所谓个人借款的税务风险,不要听信某些所谓“税筹大师”的忽悠。